最高法判例: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人的知情權是否得到保障及其權利是否存在濫用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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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審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人的知情權是否得到保障,其是否存在權利濫用的情形:一方面,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人的知情權是當事人的法定權利,保護依法獲得政府信息是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目的之一;另一方面,公民的信息公開申請權不能被濫用,如果當事人沒有合理、正當理由就相同或類似信息向相同或不同行政機關反復、多次申請,后又就行政機關的處理行為、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多次提起訴訟,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法院就應當對其訴權行使的正當性予以審查。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469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吳某蓉,女,1975年7月8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安徽省黃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天都大道**市政府大樓。
法定代表人:孫某,該市人民政府市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安徽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英,該省人民政府省長。
再審申請人吳某蓉因訴安徽省黃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黃山市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安徽省政府)政府信息公開及行政復議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皖行終609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吳某蓉申請再審稱:一、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嚴重違法。二、二審法院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審理程序方面均嚴重違法。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是因為行政機關拒不履行信息公開職責,故申請人訴求相同或類似合情合理合法。請求撤銷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皖行終609號行政裁定,依法支持申請人一審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吳某蓉不服黃山市政府未向其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及安徽省政府皖行復〔2017〕290號行政復議決定(以下簡稱被訴行政復議決定),提起本案訴訟。對一、二審裁定是否正確及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理由是否成立的審查,應當圍繞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中,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人的知情權是否得到保障,其是否存在權利濫用的情形。一方面,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人的知情權是其法定權利,保護依法獲得政府信息是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目的之一;另一方面,公民的信息公開申請權不能被濫用,如果當事人沒有合理、正當理由就相同或類似信息向相同或不同行政機關反復、多次申請,后又就行政機關的處理行為、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多次提起訴訟,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法院就應當對其訴權行使的正當性予以審查。
具體到本案,吳某蓉就相同的政府信息向黃山市國土資源部門申請信息公開時,又向黃山市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由于黃山市政府未予答復,吳某蓉申請行政復議繼而提起本案訴訟。考慮到黃山市國土資源部門已就相同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再行責令黃山市政府予以答復已無必要,因此,被訴行政復議決定僅確認黃山市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的行為違法并無不當。
綜上,吳某蓉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吳某蓉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孫 江
審判員 袁曉磊
審判員 李小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章文英
書記員 張振宇
來源:魯法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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